
法治护航低空经济!济南发布40条专项办法,解锁新质生产力发展新赛道
1月31日「低空经济观察」获悉,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济南市低空经济发展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聚焦低空经济发展关键环节,为济南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出台的《办法》设总则、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应用推广、飞行服务、安全保障、附则共7章40条。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办法》明确了发展改革部门统筹低空经济发展的工作职责,并规定了财政、城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体育、气象、公安等与低空经济发展相关的主要部门的具体职责。为进一步支持低空经济新兴产业发展和创新,《办法》作了以下规定:明确全市低空经济发展规划编制要求,统筹推动低空经济重大项目建设和产业集聚发展,推动产业集聚;支持创新驱动,鼓励低空经济全产业链创新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强化保障措施,完善低空经济政策、金融、人才、知识产权、标准体系、试验基地等保障措施,促进产业发展。为加快培育低空应用场景,强化低空飞行应用推广,《办法》规定:立足培育市场需求,推动低空飞行在生产作业、公共服务、交通物流、低空消费等方面的创新应用;结合济南市实际,聚焦物流配送、文体旅游、农业生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政务服务等应用场景,明确支持推广和发展的相关措施。「低空经济观察」将《办法》全文分享如下。济南市低空经济发展促进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低空经济产业体系建设,促进低空经济安全健康发展,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低空经济,是指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有人驾驶航空器的低空飞行活动为牵引,辐射带动航空器研发、生产、销售以及低空飞行活动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飞行保障、衍生综合服务等领域融合发展的综合经济形态。第三条 低空经济发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安全第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协同推进和应用牵引、创新驱动、包容审慎的原则。第四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低空经济发展工作,制定低空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将低空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各类财政性资金,为促进低空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城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开展低空交通物流应用场景培育,推动低空出行和物流行业发展;做好地面交通、水上交通和空中交通衔接,协调推进飞行服务保障等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低空飞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救援机制。体育部门负责管理低空航空体育运动,宣传普及低空体育运动,指导低空运动队建设;组织开展相关体育运动的国际、国内交往和技术交流。气象部门负责制定低空气象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方案,统筹低空经济气象基础设施布局,提供低空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公安机关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置从事低空飞行活动时发生的违反飞行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投资促进、行政审批服务、大数据、邮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低空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低空经济发展工作的统筹领导,根据本市促进低空经济发展工作部署,结合本辖区实际,推进低空经济多元化、差异化、特色化发展。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主动争取国家和省级政策支持,推动在低空空域改革、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低空经济产业融合发展、低空运营市场推广等方面先行先试。第七条 本市建立低空经济专家论证咨询机制,为促进低空经济发展工作提供研究、论证、咨询等服务。第八条 鼓励、支持依法成立低空经济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等组织。低空经济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等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提供低空经济发展政策宣传、信息共享、技术交流、业务培训等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 基础设施第九条 低空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运营应当结合土地、环境、气象等条件,综合考虑经济、安全、人口密度、飞行需求、可持续发展等因素。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城乡交通运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本市低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低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当坚持绿色发展、节约集约、共建共享的原则,并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协调衔接。第十一条 本市统筹推动建设、运营下列低空基础设施:(一)市城乡交通运输等部门推动低空飞行起降、中转、货物装卸、乘客候乘、航空器充(换)电、电池存储、飞行测试、维修保养等物理基础设施建设;(二)市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乡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推动低空飞行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监测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三)市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推动通信网络对低空空域的覆盖,推广使用低空飞行专用频率。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用于警务活动和应急救援的临时起降场所。第十三条 鼓励在符合要求的医院、学校、体育场、城市核心商务区、高层建筑、交通枢纽站点、A级旅游景区等区域,依法布设低空基础设施。第十四条 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开展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维护保养,保障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编制本市低空经济发展规划,作为指导低空经济发展、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低空经济发展规划,结合本辖区产业基础和特点,推动低空经济重大项目建设和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壮大产业集群。第十六条 本市统筹规范低空经济产业园区规划建设,结合各区县产业发展特点、资源条件等,完善基础设施和综合服务,推动低空经济特色产业集聚发展。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在本市开展低空经济全产业链创新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提供定制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低空经济企业和产业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多层次的产业基金,加大对低空经济关键技术研发、低空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重大项目的投资力度。第十九条 支持聚焦产业链关键环节,引进低空经济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低空经济产业人才引进、评价与激励机制,为创新创业提供便利条件。鼓励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放共享科教资源,开展产学研项目,设置相关专业,培育低空经济产业综合性、专业性、技能型人才。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加大低空经济技术研发投入,推动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加强低空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鼓励知识产权交易,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支持低空经济领域相关标准体系建设。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等参与制定低空经济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自主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第二十二条 推动建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试验基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试验基地负责提供内场性能测试、外场飞行测试、航空器运行风险评估、试飞试验和有人、无人融合飞行验证综合性服务。第四章 应用推广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培育市场需求,推动低空飞行在生产作业、公共服务、交通物流、低空消费等方面的创新应用。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探索低空飞行在各领域的应用。支持低空经济相关产品、技术和成果等展示、交易、交流,统筹规范低空经济产业论坛、展会、赛事等。第二十四条 市城乡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序推进城市空中交通管理试点工作,逐步开通市内和城际等低空客运航线,探索发展交通联程接驳、空中通勤、商务出行等低空出行新业态。第二十五条 城乡交通运输、商务、口岸物流等部门应当统筹低空物流发展,推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快递、即时配送等物流配送服务领域的应用。第二十六条 商务、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推动低空文化园区、低空消费小镇、低空飞行营地等建设,鼓励依法开展航拍航摄、飞行培训、低空赛事、低空运动、低空旅游、低空会展、低空飞行表演、低空文化交流等活动。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推动低空飞行在农业监测、生产管理、病虫害防治等活动中的应用。第二十八条 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探索建立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低空飞行企业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救援机制,推动低空飞行在应急救援、医疗救护、消防救援等场景应用。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医疗检验中心与医院之间的空中运输通道,探索对血液样本、检测样本等快速转运。第二十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公安、气象、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水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推动低空飞行在自然资源调查和测绘、生态环境保护、警务活动、交通疏导、气象监测、城市管理、能源管线巡检、河流巡查和防洪、森林巡查和防火等方面的应用。第五章 飞行服务第三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城乡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建设市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推动与省级主管部门低空智能网联系统对接,有关登记信息同步上传至省级低空智能网联系统,为低空飞行提供飞行计划协助申报、航空情报、通信感知、监视告警、气象信息、应急处置信息等服务。第三十一条 市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应当结合低空经济发展需要和飞行活动需求,推进低空智能网联系统升级迭代,提升低空管理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第三十二条 本市根据低空经济发展需求,在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下,商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推进低空空域和航线分类划设等工作。低空空域和航线分类划设的相关信息通过市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 低空飞行用户开展低空飞行活动,依法需要提出飞行计划申报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权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报的材料和时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低空飞行用户可以通过市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提出飞行活动申请。通过市低空飞行服务平台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的,服务平台获知审批结果后,应当及时向申请用户反馈。市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可以依法收集低空飞行活动数据和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低空飞行服务平台数据安全和低空空域用户相关信息。第六章 安全保障第三十四条 从事低空飞行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空域管理、飞行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遵守空中运行秩序,确保安全。第三十五条 航空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需要取得适航许可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申请适航许可。从事航空器生产、维修、改装、运营和开展飞行培训等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资质。从事经营性低空飞行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运营合格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六条 航空器及其权利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登记、使用等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入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第三十七条 低空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做好基础设施安全监管。低空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依法承担低空基础设施安全主体责任。第三十八条 承担低空飞行管理服务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低空飞行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应急预案应当定期更新,并纳入全市应急管理体系。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管理区域内开展促进低空经济发展工作,按照职责权限执行本办法。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咨询我们
曹颖
总经理
caoying@hxtx.info
135-7345-55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