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讯】遭索赔1570万元!被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精工科技终审胜诉
2023年3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元峻有限公司诉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相关的民事诉讼事宜,2023年9月25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作出(2022)吉 01 知民初 3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元峻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元峻有限公司负担。2023年11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元峻有限公司因不服长春中院(2022)吉 01 知民初 3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次诉讼事项已于近日审理终结,根据(2024)最高法知民终 560 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元峻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16043.2 元,由元峻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据悉,2023年3月27日,精工科技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元峻公司起诉精工科技(被告一)、吉林宝旌碳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二,下称吉林宝旌)侵害其发明专利权。
涉案专利是一项申请号为201180008871.2号、授权公告号CN102782198B号、名称为“氧化炉”发明专利。该专利的原专利权人为艾森曼股份公司,因公司合并,涉案专利的权利人在2022年变更为元峻公司。
元峻公司认为,精工科技未经其同意,在销售给吉林宝旌的“吉林精功3号线”中擅自制造、销售其享有专利权的氧化炉产品;认为吉林宝旌明知公司在“吉林精功3号线”中制造、销售的氧化炉产品系专利侵权产品,仍然购买使用。
元峻公司工作人员在“吉林精功3号线”施工现场拍摄了产品与图纸照片。经技术对比,认为精工科技的氧化炉产品,落入元峻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故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合理支出40万。
2023年4月18日,本案开庭审理。原告元峻公司当庭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530.72万元,合理支出40万元。
公告可见,2023年9月25日,长春中院作出(2022)吉01知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元峻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元峻有限公司负担。

